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
第07部卷六百七十三 (第4/4页)
。然《礼经》尚齿,且王室贵亲,晋郑同侪,信高卑之或等,滕薛异姓,谅先后之可知。难遵少长之伦,宜守亲疏之序。 得选举司取有名之士,或云:“不息驰骛,恐难责实。” 声虽非实,善岂无名,不可苟求,亦难尽弃。属时当侧席,任重抡材,思得士于声华,惧诱人于奔竞。若驰骛而方取,虑非岁贡之贤,傥寂寥而后求,恐失日彰之善。将期摭实,必在研精。但取舍不私,是开乎公道,则吹嘘无益,自闭其幸门。名勿论于有无,鉴自精于举措。 得太学博士,教胄子毁方瓦合,司业以非训导之本,不许。 教惟驯致,道在曲成,将逊志以乐群,在毁方而和众。况化人由学,成性因师,虽和光以同尘,德终不杂,苟圆凿以方枘,物岂相容,道且尚于无隅,义莫先于不刿。司业以训导贵别,或虑雷同,学官以容众由宽,何伤瓦合。教之未坠,荩宣尼之言然,文且有徵,则戴氏之典在。将劝学者,所宜韪之。 得甲居家,被妻殴笞之。邻人告其违法,县断徒三年。妻诉云:“非夫告,不伏。” 礼贵妻柔,则宜禁暴,罪非夫告,未可丽刑。何彼无良,于斯有怒,三从罔敬,待以庸奴之心,一杖所加,辱于女子之手。作威信伤于妇道,不告未爽于夫和,招讼于邻,诚愧声闻于外,断徒不伏,未乖直在其中。虽昧家肥,难从县责。 得乙居家理,廉使举请授官,吏部以无出身不许,使执云:“行成于内,可移于官。” 调选正名,诚宜守序,敷求懋德,安可拘文?乙积行于中,暗彰于外,廉使以道敦知己,欲致我于青云,天官以限在出身,将弃予于白屋?事虽异见,理可明徵。抡琐琐之材,则循旧格,刈翘翘之楚,宁守常科?幸当侧席之求,无惑刻舟之执。况自家刑国,移孝入忠,既闻道不虚行,足见举非失德。所宜坚决,无至深疑。 得景定婚讫,未成而女家改嫁,不还财。景诉之,女家云:“无故三年不成。” 义敦好合,礼重亲迎,苟定婚而不成,虽改嫁而无罪。景谋将著代,礼及问名,二姓有行,已卜和鸣之兆,三年无故,竟愆?燕婉之期,桃李恐失于当年,榛栗遂移于他族,既闻改适,乃诉纳徵。揆情而嘉礼自亏,在法而聘财不返。女兮不爽,未乖九十之仪,夫也无良,可谓二三其德。去礼逾远,责人斯难。 得丁为大夫,与管库士为友,或非之,云:“非交利也。” 见贤不称,且亏事上之节,非义苟合,则涉黩下之嫌。丁贵乃立家,友其管库,不思进善,徒务降尊。若接而或非,自贻交利之责,傥知而不举,则速蔽贤之尤。既未核于是非,故欲紊乎贵贱。况公叔荐士,家臣尚见同升,虽文子好能,管库不闻为友。信乖慎守,宜及或非。 得四军帅令禁兵于禁街中种田,御史劾以无敕文,辞云:“因循岁久,且有利于军。” 为国劝农,田畴有制,示人知禁,衢路攸先。瞻彼三农,艺斯五稼,且町疃是务,岂是赡军,虽辙迹不加,未为旷土。辇毂必资于平易,康庄难纵以荒芜,务有畔之农,秋成而利亦荩寡,侵如砥之道,岁久而弊则滋多。请论环卫之非,式表铁冠之劾。 得甲为郡守,部下渔,色御史将责,之辞:“云未授官以前纳采。” 诸侯不下,用戒yin风,君子好求,未乖婚义。甲既荣为郡,且念宜家,礼未及于结?,责已加于执宪。求娶于本部之内,虽处嫌疑,定婚于授官之前,未为纵欲。况礼先纳采,足明?燕婉之求,聘则为妻,殊非强暴之政。宜听隼?之诉,难科渔色之辜。 得乙为三品,见本州刺史不拜,或非之,称“品同” 桑梓攸重,必在恪恭,官品斯同,则宜抗礼。乙班荣是践,威重可观。况衣锦还乡,已崇三品之秩,虽剖符临郡,应无再拜之仪。岂以州里版图,而紊邦家典制?如或商周不敌,敢不尽礼事君,今且晋郑同侪,安得降阶卑我?既不愆素,何┰或非。 得景为兽人,冬不献狼,责之,诉云:“秦地无狼。” 鲜或不给,既旷乃官,辞且无徵,是重而罪。景兽人斯掌,禽献罔供,当路可求,曾不思于?尾,充庖为用,遂有阙于去肠。既愆冬献之期,难偿秋官之责。载详地产,重振(一作核)国章,荐必以时,吾能言于周有,生靡常所,子勿谓其秦无。纵口给之不惭,在面欺而无舍。 得景负丁财物,丁不告官,强取财物过本数。县司以数外赃论之,不伏。 人纵于贪,动而生悔,物非其道,取则有赃。丁放利欲赢,景逋债未偿,怀不忌而强取,姑务丰财,逞无厌之过求,岂非黩货?情难容于强暴,法必禁以夺攘。以交易而求多,尚宜准盗,在倍称而过数,孰谓非赃?若以律论,当从县断。 得乙请袭爵,所司以乙除丧十年而后申请,引格不许,乙云有故,不伏。 爵命未坠,嗣袭有期,在纪律而或愆,当职思而宜举。乙旧德将继,新命未加,所宜纂彼前修,相承以一子,何乃废其后嗣,自弃于十年。岁月既已滋深,公侯固难必复。然以法通议事,理贵察情,如致身于宴安,则宜夺爵,若居家而有故,尚可策名。须待毕辞,方期析理。 得丁为士,葬其父用大夫礼,或责其僭,辞云:“从死者。” 礼惟辨贵,孝不贬亲,是谓奉先,孰云僭上?丁庆加一命,忧及三年,凶降昊天,且结茹荼之痛,吉从远日,方追食采之荣。既贵贱之殊宜,亦父子之异道,同曾元易箦,正位于大夫,殊晏婴遣车,见非于君子。未爽慎终之义,允符从死之文,辞则有徵,责之非当。 得甲将死,命其子以嬖妾为殉,其子嫁之。或非其违父之命,子云:“不敢陷父于恶。” 观行慰心,则禀父命,辨惑执礼,宜全子道。甲立身失正,没齿归乱,命子以邪,生不戒之在色,爱妾为殉,死而有害于人。违则弃言,顺为陷恶。三年之道,虽奉先而无改,一言以失,虽致亲于不义。诚宜嫁是,岂可顺非?况孝在慎终,有同魏颗理命,事殊改正,未伤庄子难能。宜忘在耳之言,庶见因心之孝。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